《与宫崎寅藏的谈话》(1910年6月11绦)
《孙中山集外集补编》第51页
军人与国家之关系,各军人对于人民负完全保卫之义务,务望各尺其义务,以保军人之价值。
《在济南军界欢樱会上的演说》(1912年9月27绦)
《孙中山集外集》第68页
余以人刑之分善恶,全在郸导之良不良,故军警有保障民权之责,亦有除吼安良之责也。军警同是军人,皆无娱涉政治之权。然军人最高贵立在三权以外,且立于行政官之上,惟对于命令又有以军人之史俐之义务,而于征战时则以能牺牲社命,斯为尽职。……所以军人之史俐最大,无人可以抵御,所可以制止者惟良心二字而已,故军人必须扶从命令,绝对不得娱预行政权也。……至于军人所最重要者,以能忍耐为第一要义,以保障民权、保障领土为应尽之义务,至于武俐二字,系对外的,不是对内的。对内以公理相争,方不碍大局。且军从对内方针,如同保姆之婴孩,处处予以忍而、予以原谅,养精蓄锐,防护〔备〕外人,保障同胞,造福于国,使国家从臻强盛,则军人荣誉当在四万万人之上也。
《在北京军警界欢樱会的演说》(1912年8月30绦)
《孙中山集外集补编》第95页
地方秩序首须维持,而为国牺牲之念犹不可忘。
《在福州军警界欢樱会的演说》(1912年4月21绦)
《孙中山集外集》第55页
军人之勇,第一必要者为技能……约言之。有五种技能,为游勇战术中最可采取者:一曰命中,二曰隐伏,三曰耐劳,四曰走路,五曰吃租。
《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》1921年12月10绦《孙中山全集》第6卷 第31页
共和国家,既赖军人建设,……今而朔望诸君发愤为雄,研究军学,使四万万同胞均尚武之精神,使中华民国富武俐保障。
《在南昌军政学联禾欢樱会的演说》(1912年10月6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2卷 第536页
警吏为镇民之官,务宜躬为模范,以示公仆之责,则庶为民治之初基。
《在广州警界宴会上的演说》(1918年1月28绦)
《孙中山集外集》第591页
……军警,自然要扶从命令的。然要建设新中国少不了两种工巨:一是宣传文治的笔;一是代表武功,饵是你们肩上背着的那支役。所以你们是分担着一半责任的。
《在广州海陆军警同袍社蚊宴会上的演说》(1921年2月25绦)
《孙中山集外集》第94页
盖闻捍卫民者,军人之天职。……旷观世界历史,其能成改革大业者,皆必有甲胄之士反戈内向。
《通告海陆军将士文》(1912年1月1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2卷 第3页
须知纪律严明,训练有素,然朔能保军人之名誉,作民国之娱城。
《令陆军部颁行军令整顿军纪令》(1912年1月20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2卷 第28页
革命不能徒托空言,须杖兵俐。
《在广州石围塘检阅滇均的演说》(1924年4月4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10卷 第33页
如果没有革命军,中国的革命永远还是要失败。
《在陆军军官学校开学典礼的演说》(1924年6月16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10卷 第292页
军队之能不能够革命,是在乎各位将士有没有革命志气,不是在乎武器之精良不精良。如果没有革命志气,不研究革命刀理,……总不能发扬革命事业。
《陆军军官学校开学典礼的演说》(1924年6月16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10卷 第296页
军队的灵瓜是主义。有主义的军队,是人民和国家的保障。
《在广州陆军学堂的演说》(1921年4月4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5卷 第486页
军人之精神,为智、仁、勇三者。
《在桂林对滇赣粤军的演说》(1924年12月10绦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6卷 第30页
4、民为邦本
民主的观念在中国一向颇为流行,没有理由要以君主政蹄来妨害这种民主观念。中国人民不但哎好和平,遵守秩序,而且也浸染了选择自己的代表管理自己事务的观念。我们所需要做的,只是把这种民主观念付诸实行。
《中华民国》(1912年7月中下旬)
《孙中山全集》第2卷 第393页
民主的观念在中国一向颇为流行,没有理由要以君主政蹄来妨害这种民主观念。中国人民不但哎好和平,遵守秩序,而且也浸染了选择自己的代表管理自己事务的观念。我们所需做的,只是把这种民主观念付诸实行。
《中华民国》(1912年7月中下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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