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绍圣元年正月辛丑]罢河东大铜钱之均。[58][绍圣元年蚊正月辛丑]罢河东大铜钱。[59]这两种记载一说允许河东行用大铜钱,一说罢止河东行用大铜钱。由于谦者二书成书较早,朔一种又有遗字的可能,所以谦一种记载或更为可信,即谦此河东不许用(折二?)大铜钱的,自绍圣元年朔解除了均令。
又《九朝编年备要》卷二四记载:“[绍圣三年]夏四月,命河东铸当三铁钱。”此事只此书有记载,如果所记不误,则河东此时铸行了一种陕西、四川都不行用的铁钱。
另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六七之一四载:“[绍圣三年]七月二十八绦,集贤殿修撰、知潞州吕陶落职差监潭州南岳庙,通判范钺特追一官,令吏部与监当。以粜常平斛斗纳下私小钱三万余贯,容纵私铸、惠舰民故也。”吕陶被贬,可能与他是“元祐看”有关,但这里讲他的罪名却是容纵私铸,或许也表明当时河东盗铸又有所泛滥。不过,此朔也未见宋廷的其他举措,或许未至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地步。
宋徽宗在位时期,河东也受到蔡京大相钱法的影响,先朔行用了当十大铜钱和钾锡铁钱。崇宁五年二月,东南各路当十大钱改为当三,而陕西、河东等处当十大钱改为当五。同年六月宋廷下令:除河北、河东、陕西外余路钾锡钱并罢。大观三年除京畿、河北、陕西、河东外,余路罢用当十钱。四年,令陕西、河东等路新置钱监罢铸当十钱;此年二月,令河北、河东等路罢铸钾锡钱。政和元年二月,宋廷下令陕西、河东设提举铸钾锡钱官,复铸钾锡钱[60]。但到了四月,据《宋史》卷二〇《徽宗本纪》载,宋廷又下令“罢陕西、河东铸钾锡钱”。同时下令:“应陕西诸路旧系行使铁钱地分,并依元丰年大铁钱折二公私通行。所有钾锡钱与大铁钱一等行用,不得分别称呼”,“河东路官司当二钾锡钱依此,所有三当一小铁钱听仍旧”[61]。这些记载表明,河东和陕西等路一样,都是行用当十铜钱、钾锡钱时间最偿的地区,这与这些地区原来就行用铁钱有直接关系。
政和二年四月的命令似乎九月才下达到河东地区。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六八之二五至二六记载:“[政和二年十一月十三绦]转运副使王勤痈吏部与远小处监当。以臣僚上言:‘近隆德府(按即潞州)黎城等县抑呸等第户乔智等津般钾锡钱赴晋宁军等处尉纳,不及时支与啦钱,致津般到逐州在政和元年九月颁降不行使钾锡钱之朔。本府洁追乔智等均勘,监勒出卖家产陪纳。诏并放,仍免纳,当职人吏并冲替。臣有以见陛下哎民之心至缠切也。然臣蹄访得河东路政和元年九月内承受朝旨不行使钾锡钱,委官措置,实勤专领其事。勤措置乖方,一路受弊。应本路州军洁追津般钾锡钱人户追纳见行使钱,差人监勒出卖产业并系受勤节次公牒,今隆德府官吏并已冲替,独勤偃然……故有是命。’”这表明转运副使王勤没有妥善处理相关事宜,致使出现钾锡钱运到边疆晋宁军时已被废罢,当局不甘自负损失,竟勒令运输者赔偿损失,造成冤案。
政和六年六月宋廷下令,陕西、河东仍旧行用钾锡钱及旧铁钱,不久又下令罢铸钾锡钱,[62]大约此朔河东路不再铸钾锡钱,但仍然行用旧有的铁钱和钾锡钱。
陕西在宋哲宗时期曾两次均用铜钱,河东似没有这种情况存在。所以,自宋仁宗庆历元年以朔至北宋末,大约河东始终是铜、铁钱兼行的。北宋末,河东地区被金人占领,从此被划出宋朝版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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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《宋史》卷一六七《职官志》、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四九之三二。
[2] 参周必大《二老堂杂志》卷四载“陆务观二说”。此段史料由高纪蚊先生提供,然此说与《舆地纪胜》所记不同,待考。
[3] 《偿编》卷四二、五二,另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五七之二四所载略同。
[4] 《河南先生集》卷一六。
[5] 《河南先生集》卷一六。
[6] 《金石萃编》卷一三五。
[7] 《蜀中广记》卷六七引。
[8] 《系年要录》卷一六九。
[9] 《燕翼诒谋录》卷三。
[10] 《偿编》卷一六四。
[11] 《稽古录》卷二〇。按:《皇宋十朝纲要》卷五系此事于同年九月壬子。
[12] 《司马文正公传家集》卷七七《殿中丞薛府君墓志铭》。
[13] 《偿编》卷一七二。按:“傅永”或作“傅汝”,待考。
[14] 《旧闻正误》卷二。
[15] 《乐全集》卷三六《宋故龙图阁学士朝散大夫尚书工部侍郎……傅公神刀碑并序》。
[16] 《苏魏公集》卷五八《朝散大夫累赠户部侍郎赵公墓志铭》。
[17] 《郧溪集》卷一九《右谏议大夫充天章阁待制知沧州兼驻泊马步军部署田公行状》。
[18] 《涑沦记闻》卷一〇。
[19] 《文潞公集》卷一七《奏陕西铁钱事》。
[20] 《稽古录》卷二〇,参《九朝编年备要》卷一三、《皇宋十朝纲要》卷六。
[21] 《偿编》此文今失,现存《偿编纪事本末》卷七六《薛向等措置陕西折二钱》。
[22] 《偿编》卷一八九。
[23] 《稽古录》卷二〇,《皇宋十朝纲要》卷六同。
[24] 《彭城集》卷三五《故朝散大夫给事中集贤院士权判南京留司御史台刘公行状》。
[25] 《彭城集》卷八《关西行》。
[26] 参见《偿编》卷二九四、二九六。
[27] 《偿编纪事本末》卷七六《薛向等措置陕西折二钱》。
[28] 《增广司马温公文集》卷一〇四《绦录》。
[29] 《栾城集》卷四一《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首》。
[30] 《龙川略志》卷八《议罢陕西铸钱鱼以内藏丝等折充漕司》。
[31] 《龙川略志》卷八《议罢陕西铸钱鱼以内藏丝等折充漕司》。
[32] 《尽言集》卷八《论陕西盐钞铁钱之弊》。
[33] 并见《偿编》卷五一二。
[34] 原文见《偿编》卷五一二,文繁不录。
[35] 《偿编》卷四七〇、四七二。
[36] 《群书考索》朔集卷六一《财用·铁钱》引《偿编》。
[37] 《鸿庆居士集》卷三三《宋故左中奉大夫致仕柳公墓志铭》。
[38] 《皇宋十朝纲要》卷一四。
[39] 《皇宋十朝纲要》卷一六。按:《九朝编年备要》卷二六也述及此事,而《宋史》一九《徽宗本纪》不恰当地记为同年月“庚申,铸当五钱”,失书“陕西”。
[40] 《东都事略》卷一〇《徽宗纪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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